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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正確的洗手、戴口罩,還有這些法律法規必須遵守

發表時間: 2022-06-23      點擊次數:6569

除了正確的洗手、戴口罩,還(huan)有這些法律法規(gui)必須遵守(s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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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染病防治法》(摘錄)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第十(shi)二條 在中華人(ren)民共和國領域內(nei)的一切(qie)單(dan)位(wei)和個人(ren),必須接(jie)受疾病(bing)預(yu)防(fang)控制機(ji)(ji)構(gou)、醫療(liao)機(ji)(ji)構(gou)有關傳染病(bing)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liao)等(deng)預(yu)防(fang)、控制措(cuo)施(shi),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bing)預(yu)防(fang)控制機(ji)(ji)構(gou)、醫療(liao)機(ji)(ji)構(gou)不得泄露涉及個人(ren)隱(yin)私的有關信息、資(zi)料(liao)。

  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以(yi)及其他有關(guan)部(bu)門、疾病預(yu)防控制機構和(he)醫(yi)療機構因違法實(shi)施(shi)行(xing)政(zheng)管理(li)或(huo)者(zhe)預(yu)防、控制措(cuo)施(shi),侵犯單位和(he)個人合(he)法權益的,有關(guan)單位和(he)個人可以(yi)依法申請行(xing)政(zheng)復議或(huo)者(zhe)提(ti)起訴(su)訟(song)。

 

  第十六條 國家和(he)社會應當關心(xin)、幫助傳(chuan)染病病人、病原(yuan)(yuan)攜(xie)帶者(zhe)和(he)疑似(si)傳(chuan)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ji)時救治。任何單(dan)位和(he)個人不得歧視(shi)傳(chuan)染病病人、病原(yuan)(yuan)攜(xie)帶者(zhe)和(he)疑似(si)傳(chuan)染病病人。

  傳(chuan)染(ran)病(bing)(bing)病(bing)(bing)人(ren)、病(bing)(bing)原攜帶者和(he)疑似傳(chuan)染(ran)病(bing)(bing)病(bing)(bing)人(ren),在(zai)治愈前或者在(zai)排(pai)除(chu)傳(chuan)染(ran)病(bing)(bing)嫌疑前,不(bu)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he)國務院衛(wei)生(sheng)行政部(bu)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yi)使該傳(chuan)染(ran)病(bing)(bing)擴散的工作。

 

  第(di)十八(ba)條 各級(ji)疾病預防(fang)控制(zhi)(zhi)機構在(zai)傳染病預防(fang)控制(zhi)(zhi)中履(lv)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傳(chuan)染病預防(fang)控制規劃(hua)(hua)、計(ji)劃(hua)(hua)和方案;

  (二)收集(ji)、分析和(he)報告傳(chuan)染(ran)病監測信息,預測傳(chuan)染(ran)病的(de)發生、流行趨勢(shi);

  (三)開展對傳染(ran)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wei)生(sheng)事件(jian)的流行病學調查、現(xian)場處理(li)及其(qi)效果評價;

  (四)開展傳染(ran)病(bing)實(shi)驗室檢測、診斷(duan)、病(bing)原(yuan)學鑒定;

  (五)實施免疫(yi)規(gui)劃,負責(ze)預防性生物制(zhi)品的使用管理(li);

  (六)開展健康教育、咨(zi)詢,普及(ji)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zhi)導(dao)、培訓下級疾(ji)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zuo)人員開展(zhan)傳染病監測工作(zuo);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zhi)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jia),提供技(ji)術咨詢。

  國(guo)家、省級疾病(bing)預防(fang)控制(zhi)機構負責(ze)對(dui)傳染(ran)病(bing)發(fa)(fa)生(sheng)、流行(xing)以及分布(bu)進行(xing)監測(ce),對(dui)重大傳染(ran)病(bing)流行(xing)趨勢進行(xing)預測(ce),提出預防(fang)控制(zhi)對(dui)策,參與(yu)并(bing)指導對(dui)暴發(fa)(fa)的疫情進行(xing)調查(cha)處理,開展(zhan)傳染(ran)病(bing)病(bing)原學(xue)鑒定,建立檢測(ce)質(zhi)量控制(zhi)體(ti)系,開展(zhan)應(ying)用性研究(jiu)和衛生(sheng)評價。

  設區(qu)的(de)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zhi)機構負責傳(chuan)(chuan)染(ran)(ran)病預防控制(zhi)規劃、方案的(de)落實(shi),組(zu)織實(shi)施免疫(yi)、消毒、控制(zhi)病媒生物的(de)危害,普及傳(chuan)(chuan)染(ran)(ran)病防治知識,負責本地區(qu)疫(yi)情和突發公共衛(wei)生事件監測、報告,開展(zhan)流行(xing)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yuan)微生物檢測。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病(bing)病(bing)原體污(wu)染的污(wu)水、污(wu)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ge)人必須在疾(ji)病(bing)預防控制(zhi)機構的指導(dao)下或者(zhe)按照其(qi)提出的衛生(sheng)要求,進行嚴(yan)格(ge)消(xiao)毒處(chu)(chu)理(li);拒絕消(xiao)毒處(chu)(chu)理(li)的,由當地(di)衛生(sheng)行政部(bu)門(men)或者(zhe)疾(ji)病(bing)預防控制(zhi)機構進行強制(zhi)消(xiao)毒處(chu)(chu)理(li)。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ren)發現(xian)傳染(ran)病(bing)病(bing)人(ren)或者疑似(si)傳染(ran)病(bing)病(bing)人(ren)時(shi)(shi),應(ying)當及時(shi)(shi)向(xiang)附近的(de)疾病(bing)預(yu)防控制機構或者醫(yi)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港口、機(ji)場、鐵路疾病(bing)(bing)預防控制(zhi)機(ji)構以(yi)及(ji)國境衛生檢疫機(ji)關發現甲類(lei)傳染病(bing)(bing)病(bing)(bing)人、病(bing)(bing)原攜帶(dai)者、疑似(si)傳染病(bing)(bing)病(bing)(bing)人時(shi),應當按照國家(jia)有關規定立即向(xiang)國境口岸(an)所在地(di)(di)的疾病(bing)(bing)預防控制(zhi)機(ji)構或(huo)者所在地(di)(di)縣級以(yi)上地(di)(di)方(fang)人民政(zheng)府衛生行(xing)政(zheng)部門報(bao)告(gao)并互相通報(bao)。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bing)時(shi),應(ying)當及時(shi)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bing)人、病(bing)原攜(xie)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qi)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que)定(ding);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qian)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li)治療;

  (三)對醫(yi)(yi)療機(ji)構內的(de)病人、病原(yuan)攜帶者、疑似病人的(de)密切(qie)接(jie)觸(chu)者,在指定場所(suo)進(jin)行(xing)醫(yi)(yi)學觀察和采取其他(ta)必要(yao)的(de)預(yu)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liao)(liao)或(huo)者隔離期未滿擅(shan)自脫離隔離治療(liao)(liao)的,可以由公(gong)安機關協助醫療(liao)(liao)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liao)(liao)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lei)或者丙(bing)類(lei)傳染病(bing)病(bing)人,應當根(gen)據病(bing)情采取必要(yao)的(de)治療和控制(zhi)傳播措施(shi)。

  醫(yi)療(liao)機(ji)構對本單位(wei)內被傳染病(bing)病(bing)原(yuan)體污染的(de)場所、物(wu)品(pin)以及(ji)醫(yi)療(liao)廢(fei)物(wu),必須依照法(fa)律、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ding)實施消毒和無(wu)害化(hua)處置。

 

  第(di)四十(shi)二條(tiao) 傳染病暴發、流行(xing)時,縣級(ji)以(yi)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應(ying)當立(li)即組(zu)織力量,按照預(yu)防、控(kong)制預(yu)案進行(xing)防治,切(qie)斷(duan)傳染病的(de)傳播途徑,必(bi)要時,報經上一級(ji)人民政府決定,可以(yi)采(cai)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yi)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shi)、影(ying)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ju)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cun)被傳(chuan)染病(bing)病(bing)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yong)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wu)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wu)、家(jia)畜家(jia)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ren)民(min)政(zheng)府接到下級人(ren)民(min)政(zheng)府關于采取前款(kuan)所列(lie)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ji)時作(zuo)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jie)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di)四十三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bing)暴(bao)發、流行(xing)(xing)時,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報經(jing)上一級(ji)人民政(zheng)府決(jue)定,可(ke)以宣布本行(xing)(xing)政(zheng)區域部分(fen)或者(zhe)全部為(wei)疫(yi)(yi)區;國(guo)務(wu)院可(ke)以決(jue)定并(bing)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shi)的疫(yi)(yi)區。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可(ke)以在(zai)疫(yi)(yi)區內(nei)采取本法第(di)四十二(er)條規定的緊急措(cuo)施,并(bing)可(ke)以對出入(ru)疫(yi)(yi)區的人員、物資和(he)交通(tong)工具實(shi)施衛生檢疫(yi)(yi)。

  省、自治(zhi)區(qu)(qu)、直轄(xia)市(shi)人(ren)民政(zheng)府可(ke)以(yi)決定對本行政(zheng)區(qu)(qu)域內的(de)甲類傳(chuan)染病疫(yi)區(qu)(qu)實施封鎖(suo)(suo);但(dan)是,封鎖(suo)(suo)大(da)、中城市(shi)的(de)疫(yi)區(qu)(qu)或者封鎖(suo)(suo)跨(kua)省、自治(zhi)區(qu)(qu)、直轄(xia)市(shi)的(de)疫(yi)區(qu)(qu),以(yi)及封鎖(suo)(suo)疫(yi)區(qu)(qu)導致中斷干線交(jiao)通或者封鎖(suo)(suo)國境的(de),由國務(wu)院決定。

  疫區封(feng)鎖的解除(chu),由(you)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xuan)布。

 

  第四(si)(si)十四(si)(si)條 發生甲類傳(chuan)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chuan)染病通過交通工具(ju)及其乘運(yun)的人員、物資(zi)傳(chuan)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yi)。具(ju)體辦法(fa)由國務院制定(ding)。

 

  第七十七條 單(dan)位和個人(ren)違反(fan)本法(fa)規(gui)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ren)人(ren)身、財產造(zao)成損(sun)害(hai)的(de),應當依法(fa)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本法中下列(lie)用語的含義(yi):

  (一)傳(chuan)染(ran)病(bing)(bing)病(bing)(bing)人(ren)(ren)、疑(yi)似傳(chuan)染(ran)病(bing)(bing)病(bing)(bing)人(ren)(ren):指根(gen)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men)發布的《中華人(ren)(ren)民共和國傳(chuan)染(ran)病(bing)(bing)防治法規定管(guan)理的傳(chuan)染(ran)病(bing)(bing)診(zhen)斷(duan)(duan)標準》,符合傳(chuan)染(ran)病(bing)(bing)病(bing)(bing)人(ren)(ren)和疑(yi)似傳(chuan)染(ran)病(bing)(bing)病(bing)(bing)人(ren)(ren)診(zhen)斷(duan)(duan)標準的人(ren)(ren)。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fang)治(zhi)法實施(shi)辦(ban)法》(摘錄)

 

  第(di)六十(shi)六條 有(you)下列行為(wei)之一的(de)(de),由縣級以(yi)(yi)上政(zheng)府衛(wei)生行政(zheng)部門責(ze)令限期改正(zheng),可以(yi)(yi)處(chu)(chu)五(wu)千(qian)元以(yi)(yi)下的(de)(de)罰款;情(qing)節較嚴重的(de)(de),可以(yi)(yi)處(chu)(chu)五(wu)千(qian)元以(yi)(yi)上二(er)萬元以(yi)(yi)下的(de)(de)罰款,對主管人(ren)員和直接責(ze)任人(ren)員由其所(suo)在單(dan)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zheng)處(chu)(chu)分:

(九)傳(chuan)染(ran)(ran)病(bing)病(bing)人、病(bing)原攜帶者故意(yi)傳(chuan)播傳(chuan)染(ran)(ran)病(bing),造成(cheng)他人感染(ran)(ran)的;

(十)甲類傳(chuan)染(ran)病(bing)病(bing)人(ren)、病(bing)原攜帶者(zhe)或者(zhe)疑(yi)似傳(chuan)染(ran)病(bing)病(bing)人(ren),乙類傳(chuan)染(ran)病(bing)中艾滋(zi)病(bing)、肺(fei)炭疽病(bing)人(ren)拒絕進行隔離(li)治療的(de);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yi)的單(dan)(dan)位和(he)個人(ren),縣級(ji)以(yi)上政(zheng)(zheng)府(fu)(fu)衛生行政(zheng)(zheng)部門報(bao)請同級(ji)政(zheng)(zheng)府(fu)(fu)批準,對單(dan)(dan)位予(yu)(yu)以(yi)通報(bao)批評;對主管人(ren)員和(he)直接責任人(ren)員由所在單(dan)(dan)位或者上級(ji)機關給予(yu)(yu)行政(zheng)(zheng)處分(fen)。

  (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shi),妨礙或者拒絕執(zhi)行政府采(cai)取緊急措施的;

  (二)傳染病(bing)暴發、流行時(shi),醫療(liao)保健人(ren)員(yuan)、衛(wei)生防疫(yi)人(ren)員(yuan)拒(ju)絕(jue)執行各(ge)級政府衛(wei)生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kong)制疫(yi)情的決定的;

  (三)對控(kong)制傳染(ran)病暴發、流行(xing)負有(you)責(ze)任的(de)部門拒絕執行(xing)政府有(you)關控(kong)制疫情決定的(de);

  (四)無故阻止和(he)攔截依法執行(xing)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liang)和(he)人員的。

 

 

《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摘錄)

 

  第二十(shi)五(wu)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yi)的,處(chu)五(wu)日以(yi)上十(shi)日以(yi)下拘留(liu),可(ke)以(yi)并處(chu)五(wu)百(bai)元以(yi)下罰款;情節較輕(qing)的,處(chu)五(wu)日以(yi)下拘留(liu)或(huo)者(zhe)五(wu)百(bai)元以(yi)下罰款:

  (一)散布(bu)謠言,謊報險(xian)情、疫情、警情或(huo)者(zhe)以其他方法故意(yi)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fang)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fang)射性、腐蝕性物(wu)質或者傳(chuan)染病病原體等(deng)危(wei)險物(wu)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yan)實(shi)施放火(huo)、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zhi)序的(de)。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shi)一條(tiao) 爆(bao)炸性(xing)(xing)、毒害性(xing)(xing)、放射性(xing)(xing)、腐蝕性(xing)(xing)物質或(huo)者傳染(ran)病(bing)病(bing)原體等危(wei)險物質被盜、被搶或(huo)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de),處五日(ri)以下(xia)拘(ju)留;故意隱瞞不報的(de),處五日(ri)以上十(shi)日(ri)以下(xia)拘(ju)留。

 

  第(di)五(wu)十(shi)條 有下(xia)列行為之一的(de),處警告(gao)或者二百元以(yi)下(xia)罰款(kuan);情節嚴重的(de),處五(wu)日以(yi)上十(shi)日以(yi)下(xia)拘留(liu),可以(yi)并處五(wu)百元以(yi)下(xia)罰款(kuan):

  (一)拒(ju)不執行人民政府(fu)在緊急狀態情況(kuang)下依法發布(bu)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zu)礙國(guo)家機關工(gong)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ai)執行(xing)緊急任務的消防車(che)、救護車(che)、工程搶(qiang)險車(che)、警車(che)等車(che)輛通行(xing)的;

  (四)強(qiang)行沖闖(chuang)公安機關設置(zhi)的(de)警(jing)戒(jie)帶、警(jing)戒(jie)區的(de)。

  阻礙人民(min)警察依法(fa)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zhong)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刑(xing)法》(摘(zhai)錄)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最高(gao)人民檢(jian)察院、公(gong)安部關于公(gong)安機關管轄的刑(xing)事案件(jian)立案追訴(su)標準的規定(一)》(摘(zhai)錄)

 

  第四十九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最(zui)高(gao)人(ren)民(min)法院、最(zui)高(gao)人(ren)民(min)檢察院關于(yu)辦(ban)理妨害預防、控(kong)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yong)法律若干問(wen)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條、第 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條、第 一百四十一條、第 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⑤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條、第 二百三十四條、第 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條、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ying)急條例》(摘錄)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shi)件(jian)應(ying)急處理的(de)(de)需要,突發事(shi)件(jian)應(ying)急處理指揮部有權(quan)緊急調(diao)集人(ren)員、儲備的(de)(de)物資、交通工具以(yi)(yi)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ren)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bing)可以(yi)(yi)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shi)行封鎖。

 

  第三(san)十四條 突(tu)發事(shi)件應急處理指(zhi)揮部根據突(tu)發事(shi)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yi)對(dui)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zhi)措施(shi)。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zhu)管部(bu)門應當(dang)對突發事件現(xian)場等采取控制(zhi)措施,宣(xuan)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shi),及時(shi)對易受感染的(de)人群和(he)其他易受損害的(de)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tou)藥(yao)、群體(ti)防護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對傳(chuan)染病(bing)暴發、流(liu)行區域內流(liu)動人(ren)口,突發事件發生(sheng)地(di)的(de)縣級以上(shang)地(di)方人(ren)民政府(fu)應當(dang)做好預(yu)防工作,落實有關(guan)衛生(sheng)控制措施;對傳(chuan)染病(bing)病(bing)人(ren)和(he)疑(yi)似傳(chuan)染病(bing)病(bing)人(ren),應當(dang)采取就地(di)隔(ge)離、就地(di)觀察、就地(di)治療的(de)措施。對需(xu)要治療和(he)轉診的(de),應當(dang)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kuan)的(de)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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